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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工业部关于加强标准化工作若干规定(试行)

 6. 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要贯彻“认真研究,积极采用,区别对待”的方针。一般对通用基础标准、通用方法标准应尽可能完全等同或基本等同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准应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可以等同采用,也可以不等同采用。采用国际标准的方法和工作程序,按《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7. 拟采用的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都要进行可行性研究。需要进行试验验证的,要把研究验证的项目纳入本单位的科研计划。
 8. 采用国际标准规划要与技术改造计划、和科研攻关规划密切结合。各行业的技术改造规划都要把为实现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需要进行的生产工艺改革作为重点。新产品研制和新技术开发都必须以国际和国外先进水平为目标,并同时制订出相应的技术标准。
 9. 引进国外先进标准是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的重要组成部分。引进先进技术和装备的同时必须引进技术标准和进行标准化审查。从国外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装置的单位要负责把被引进的国家标准和企业标准进行翻译、研究,整理出完整的资料,根据需要发给各有关单位,并送给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一份,以利于提高我国的标准技术水平。
  引进装置生产的产品必须按国外先进标准、组织生产。引进先进技术,同时要引进特有的检验仪器、设备。
 10. 评选国家优质品,必须是达到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水平的产品,或与国外名牌产品的质量相当。由企业提出的创优指标要经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或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核、认可。
 11. 已经颁布的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产品,生产企业由于某种原因达不到先进技术指标时,要经主管部门审查,并报部和国家标准局,经批准可以暂缓执行,仍可按原标准出厂,作为过渡,并要积极采取改进措施。过渡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三、 标准化工作条件

 12. 制、修订国家标准、部标准(专业标准)、企业标准和采用国际标准所需的资料、验证试验、会议等费用,要按财政部、国家标准局(82)财企字第41号文规定执行。对制、修订国、部(专业)标准所需费用较多的项目,由部和国家标准局给予补助,但要专款专用,年终要向部科技局报送费用使用情况。
 13. 制、修订标准(包括采用国际标准)所需测试仪器、试验装置应纳入各单位的更新改造和技术措施计划,按隶属关系向各主管部门申请,并由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解决。需要进行研制的专用测试仪器和标准样品要在每年报送制、修订标准计划时提出,或按规划事先引进样机或研究试制项目,报主管部门安排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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