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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工业部关于加强标准化工作若干规定(试行)

化学工业部关于加强标准工作若干规定(试行)
 (1983年11月18日)
 ((83)化科字第1272号)


  近几年来,化学工业的标准化工作,取得了很多成绩,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还满足不了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有关部门,对标准化工作的重要性还认识不足;标准化管理和研究机构不健全、人力不足;标准的水平和数量还需加紧提高。为了贯彻国务院(1982)156号文件批转的国家标准局《关于加强标准化工作报告》的要求,进一步发挥标准化促进化学工业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的作用,特作如下规定:

一、 关于加强标准化工作的组织领导

 1. 标准化是组织现代化生产建设和实现科学管理的重要手段。各级领导必须提高对标准化工作的认识,认真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国家有关标准化的各项方针政策以及化工部关于标准化工作的管理办法。
 2. 部科技局是化工标准化的主管部门,部机关各生产司、局要指定一名负责标准化的人员与科技局标准处积极配合协作,以保证标准化工作的顺利开展。
  各省、市、自治区化工厅(局)都要有一名负责技术工作的领导主管标准化工作,确定负责标准化工作的机构和专职人员,并要保持相对稳定。
 3. 各承担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包括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组所在单位)都要有一名负责技术业务的领导主管标准化工作,并将其工作纳入本单位的计划管理轨道,配备有一定数量而能胜任的专职标准化人员,保持相对稳定和不断增加新生力量。为标准化培养的人,要搞标准化工作,不要变动。要把组织机构和人员名单报部科技局备案。
 4. 各生产企业都要有一名负责生产技术的副厂长或总工程师主管标准化工作,并配备有一定数量的专职标准化技术人员,大中型企业一般不应少于2人,小型企业至少有一名专职人员。

二、 积极采用国际标准,提高标准技术水平

 5. 根据国家经委、国家科委、国家标准局国标发(1982)096号关于印发《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各专业都要制订出采用国际标准的规划。要以基础标准、试验方法和检验方法标准为重点,同时对出口产品、国家优质产品、引进装置的产品,以及为引进配套、出口配套产品和其他量大面广重要产品,要优先制定产品标准,这些标准要和国际标准水平相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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