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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建筑工程设计单位注册登记审查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设计单位提供的设计文件,必须符合当地规划部门确定的建设位置、对地面控制标高、建筑密度、建筑层数、建筑物与室外工程衔接以及与环境协调等要求。
 第二十四条 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在符合经审查批准的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的前提下,其具体的艺术处理和技术处理问题,设计单位有权自主地决定。
 第二十五条 建筑工程设计文件应当表明设计单位名称、设计资格证书级别和编号,并由行政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签字负责。
 第二十六条 设计单位对在审批中被否决的设计方案和设计技术措施,如果持有异议,可以申请原审批机关复议;如果仍被否决,应当按照审批机关的意见修改设计文件,但可以向上一级审批机关申诉。
 第二十七条 建筑工程的施工图设计交付施工后,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原设计单位同意,不得擅自修改。如果发现设计文件有错误、遗漏、或由于建设条件变化,确需修改时,必须由原设计单位提出设计变更通知单。设计变更通知单作为设计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八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设计单位应向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对所提供的设计文件进行技术交底,有权监督设计文件的实施,并参加建筑工程关键部位和全部工程竣工后的验收。
 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竣工后,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原设计单位同意,不得任意增大荷载,不得任意改变建筑物的用途。
 第三十条 设计单位对所编制的设计文件具有技术转让权。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原设计单位的同意,不得抄袭、复制其他单位的设计文件。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一条 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有下列事迹之一者,由各级城乡建设部门给予通报表扬、颁发奖状、授予奖金或者奖品的奖励。
(一)作出优秀的建筑工程设计;
(二)在建筑工程设计中有重大创新;
(三)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上有重大科研成果;
(四)采用先进技术,节约投资、土地、能源、材料,提高设计质量,缩短设计周期,显著提高工程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
(五)检举、揭发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从而避免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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