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取得乙级建筑工程设计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可以承担下列建筑工程的设计:
(一)层次不超过十二层,或者跨度不超过三十米的民用建筑;
(二)跨度不超过三十米、吊车吨位不超过三十吨的单层厂房和仓库,以及跨度不超过七点五米的五层以下厂房和仓库;
(三)中小型烟囱、水塔及水池等构筑物。
第十六条 取得丙级建筑工程设计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可以承担下列建筑工程的设计:
(一)层数不超过六层、开间不大于三点九米的混合结构民用建筑,以及跨度不超过十八米的单层民用建筑;
(二)跨度不超过十五米、吊车吨位不超过三吨的单层厂房和仓库,以及跨度不超过七点五米的三层以下的厂房和仓库;
(三)采用标准设计图纸的独立烟囱、水塔和水池等构筑物。
第十七条 取得建筑工程设计临时证书的设计单位,可以承担下列民用建筑工程的设计:
(一)跨度不超过六米的单层民用建筑;
(二)三层以下砖墙承重的民用建筑。
第十八条 取得甲级和乙级建筑工程设计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可以承担相应建筑工程的可行性研究,建设场地选择和编制计划任务书等设计前期工作。
第十九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设计单位联合进行建筑工程设计时,其承担设计的范围,以其中设计资格证书级别最高的设计单位承担的范围为度,并由该设计单位对该建筑工程设计负技术责任。
在特殊情况下,持证设计单位承担超过其允许设计范围的任务,必须委托允许设计范围与其任务相当的设计单位负责审查设计文件,并由审查单位盖章和对该设计的可靠性和合理性负技术责任。
第二十条 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发给建筑许可证前,应严格检验设计资格证书,凡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不得发给建筑许可证。
第四章 设计单位的责任和权利
第二十一条 建筑工程设计文件是安排建设和组织施工的主要依据,设计单位必须对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
第二十二条 设计单位编制建筑工程设计文件,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建筑标准、技术规范,并遵守当地城乡建设厅(建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