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建筑工程设计单位注册登记审查管理办法
(一九八三年十一月十一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城乡建筑工程设计单位的管理,确保和不断提高设计文件的质量,以保障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利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城乡国营和集体建筑工程设计单位。
第三条 城乡建筑工程设计工作的行政管理机关,在中央是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在地方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章 设计资格证书
第四条 凡专门从事城乡建筑工程设计的单位,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注册登记,取得建筑工程设计资格证书,方可承担建筑工程设计业务。
任何无证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承担全民和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建筑工程设计任务,也不得以开展咨询、业余设计或其他名义,承揽这方面的设计业务。
第五条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国营和集体建筑设计单位,均需向所在省、市、自治区城乡建设厅(建委)办理申请建筑工程设计资格证书。
建筑工程设计资格证书分甲级、乙级和丙级三个等级。
第六条 申请甲级建筑工程设计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其专职的固定职工中:
(一)至少有高级建筑师、高级结构工程师各两名,并其中各有一名具有七年以上从事本专业设计业务资历者,为本单位的技术负责人;
(二)有建筑经济、给水排水、采暖通风、电气等各专业设计人员,并各专业有工程师一名,为本专业的枝术负责人;
(三)承担勘察业务的,至少有勘察工程师一名,并为勘察专业技术负责人。
第七条 申请乙级建筑工程设计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其专职的固定职工中:
(一)至少有建筑师、结构工程师各两名,并其中各有一名具有五年以上从事本专业设计业务资历者,为本单位的技术负责人;
(二)有建筑经济、给水排水、采暖通风、电气等各专业设计人员;
(三)承担勘察业务的,至少有勘察工程师一名,并为勘察专业技术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