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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重点项目建设中城市规划和前期工作意见的报告的通知

 ⒈ 基本建设前期工作应补充和增加城市方面的有关内容。
  在项目可行性研究和厂址选择的工作中,负责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单位,要分析论证建设项目对城市经济、社会和环境等方面的影响,充分研究城市对建设项目的要求与制约,提出全面规划以及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城市基础设施和生活服务设施的安排建议。
 ⒉ 统一规划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
  为保证重点项目建设,在安排项目建设的同时,应当合理安排城市布局,根据地区和城市的水文、地质、气象等自然条件和城市的现状,城建及有关部门应妥善规划相应的城市供水、排水、道路、桥梁、公共交通、通讯、防洪、供电、热力、煤气等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
 ⒊ 凡与城镇有关的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可行性研究工作,应分别有各级城市规划部门以及环境保护部门参加;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应分别征求各级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
 ⒋ 对重点项目实行联合选址。
  为了在一定地域范围内,对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进行统筹安排,保证合理布局,建议采取“一五”时期的作法,由国家计委牵头,中央和地方有关部门(包括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部门)参加,对工业、交通等重点建设项目进行联合选址。
  凡在原有城市进行建设或将形成新城镇的工程项目,各级计委审批其设计任务书和初步设计文件时,应征求同级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
 ⒌ 各类建设项目的选址工作要同城市规划工作密切结合,保证城市的合理布局。
  凡准备在现有城市新建、扩建、改建的项目,应依据已批准的城市规划,研究是否适宜在该市建设;对确定可以建设的项目,应按城市规划安排其用地位置。凡在新区建设的项目,在选址的同时要考虑新工矿城市(镇)的建设条件,同时应由有关方面组织提出新工矿城市(镇)的总体布局方案。审批项目具体建设地址时,亦应同时审查新工矿城市(镇)总体布局方案。
 ⒍ 各级城市规划管理部门要认真研究、积极参加所在地区的区域规划工作。
  建议我部参与上海经济区规划、山西能源基地规划、东北能源交通规划以及其它重要经济区规划的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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