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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工业部研究所试行条例

  每年年底要全面考核科研计划完成情况。重点项目全部完成(指当年任务,下同),一般项目完成90%以上,为完成计划;重点项目完成90%以上,一般项目完成80%以上,为基本完成计划;重点项目完成不足90%,一般项目完成不足80%,为未完成计划。
 四十四、 研究所的技术力量和物质条件,必须根据需要和可能,坚持全面安排、确保重点的原则,实行综合平衡,全面计划管理。计划内的重点科研项目,研究所应作为主攻目标,优先安排,重点保证。
 四十五、 研究所的主要科研任务,大致划分为预先研究和型号研制两大类。必须重视预先研究,加强技术储备,为型号研制打下技术基础。预先研究要和型号研制紧密衔接。
  凡新的预先研究课题和型号研制项目,在列入计划前,应充分进行技术经济可行性论证,论证要持科学的态度,用科学的方法并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以期得出科学的结论。并按项目管理范围分别经所、部科技委组织评审后报请有关部门审批。
  凡需撤消已列入计划的上述项目,也应同样进行论证,权衡利弊,报请审批。
 四十六、 研究所要根据自己的特点,建立、健全科研责任制。将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对国家应承担的责任及相应的权力和应得的利益三者统一起来。
 四十七、 科研工作必须实行经济管理。现在试行的型号研制经费包干、课题核算和不同形式的研究课题合同制,都是科研工作实行经济管理的好形式。要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加以完善和提高。
  财务部门要正确贯彻党的财经政策和财会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及时编制预算、决算,合理使用经费,认真搞好经济核算和经济活动分析,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四十八、 研究所在保证完成国家计划的前提下,应充分利用所内的技术力量,积极挖掘潜力,面向社会,承担各项军民产品的研制任务,转让成果,提供技术服务,组织经济收入,力争为国家多做贡献。
  研究所从自己的经济收益中,可按规定比例留成,作为所的科研发展基金、集体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
 四十九、 研究所同有关科研机构和工厂、院校,要广泛开展科研协作。协作收费应合理。部内单位相互协作,应严格执行部统一制定的协作收费价格。
 五十、 研究所要重视做好科研成果的管理工作。科研成果分为一般科研成果和重大科研成果两类。一般科研成果由所组织审查鉴定;重大科研成果由所初审后报部组织审查鉴定。
  提供鉴定的各类技术报告、论文和有关技术文件要求数据完整可靠,逻辑严谨,有完备的审批手续。报告或论文的署名,可以是集体或个人。集体署名应反映出创造成果起主导作用者。
  研究课题结束或型号设计定型时,课题负责人或型号设计师必须负责搜集、整理完整的技术档案,交所归档。
 五十一、 研究所必须坚持航空产品“质量第一”的方针,结合科研特点,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建立有效的科研质量管理机构和质量保证体系。要坚持以预防为主,按科研工作程序办事;对试验设备和测试仪器要定期维护和校准,保证各种测试数据的准确性;要应用各种科学的方法和手段,对预研、新品设计、试制、试验、定型等科研全过程进行质量控制;要树立严肃求实的作风,建立和健全研究工作的良好秩序,以优良的工作质量保证科研质量。
 五十二、 研究所要把成果推广作为重要任务。加强科研成果的交流、推广、应用工作,并积极协助成果接受单位解决应用中的技术问题。
 五十三、 研究所应建立人才的定向流动制度。研究所和同行业的其它科研机构、工厂、院校的科技人员,应按照科研任务的需要,科技人员的志愿和双方单位的要求,相互交流。根据具体情况,或调动,或借用,或短期出差工作。鼓励人才密集、任务不足的研究所向重点建设单位输送人才,鼓励大城市和沿海地区向三线需要的单位定向输送人才。
 五十四、 研究所要大力加强学术活动。所科技委和研究室每年要有计划地举办新技术发展讲座、技术情报交流会、专题报告会等。学术活动要贯彻“双百”方针,开展自由讨论,不得因学术见解不同而阻止报告、论文的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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