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协助好党、政、工、团之间的关系;
7.深入群众,进行调查研究,抓好典型,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党委副书记要做好自己分管的工作,并协助书记做好党委日常工作,书记不在时代行书记的职责。
十、 党委要加强对工会、共青团群众组织的领导,选拔、配备好工、团干部,了解、研究其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充分发挥工、团组织的作用。
第三章 所长、总工程师(总设计师)
十一、 所长是研究所科研行政的主要负责人,在党委的领导下,对全所的科研行政工作实行集中统一指挥,全面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执行主管机关的指令、决定和所党委以及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决议,全面完成国家计划和以科研为中心的各项任务。
2.组织拟定下列问题的方案,提请党委讨论决定或者审议后报请上级批准:(1)全所专业发展方向、任务,长远规划,年度计划,重大技术改造计划,国外先进技术、设备的引进和试验、试制手段的建设计划,财务经费的预算、分配和决算,人才培养、评定技术业务职称,全面质量管理计划和工资调整方案等重大问题;
(2)机构变动,重要管理制度的改革;
(3)副所长、正、副总工程师(总设计师)的人选,行政职能科(室)负责人,研究室和车间主任、副主任的人选;
(4)所长认为必须提交党委决定的其他问题。
3.主持所务会议,领导和协调各副所长、总工程师的工作。
4.组织审定奖金和科研成果奖的分配方案。
5.领导和组织财务管理与经济核算工作,合理使用科研、事业经费,积极合理地组织收入,力争以最小的支出(人力、资金和器材、设备),取得最大的效益(成果和人才)。
6.领导和组织全所对国外科技合作、学术交流以及科研生产中的管理工作。7.对全所科技人员、一般干部和工人的培训、晋升、调配、使用及奖惩等人事工作实行领导。按照国家规定的人事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以及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职工奖惩办法,对职工进行奖励和惩罚。对有特殊贡献的科技人员和职工有权晋级,但每年受晋级奖励的人数不得超过职工总数的千分之二。
8.代表研究所对外进行业务联系和签订科研经济合同,履行研究所在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
9.定期向上级机关和党委汇报工作,向职代会报告工作,向全所职工进行总结和布置工作。
10.经常组织研究职工生活福利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积极创造条件,不断改善全所职工的物质和文化生活。
党委对科研行政工作的决议,由所长组织行使统一指挥权。所长对党委的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可以提请复议;如对复议结果仍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并在执行的同时向主管机关报告,主管机关应及时作出裁决。
十二、 所长要定期召开由副所长、总工程师(总设计师)和其他有关人员参加的所务会议,讨论科研、生产、行政管理中的问题。讨论结果由所长作出决定。对于学术问题,所长应当尊重科学技术委员会的建议和意见。
十三、 研究所设所长一人,根据研究所规模大小和科研工作的实际需要,设副所长一至四人,并设总工程师(总设计师)等所一级技术、经济负责人。所长应由专业水平较高和具有一定政治思想水平,有革命事业心和组织领导能力,身体健康,能坚持在第一线工作的科技干部担任;副所长应由具有专业知识的科技干部和热心科研,熟悉分管业务,有组织领导能力的同志担任。研究所领导班子成员的年龄一般不要超过五十五岁。
十四、 副所长是所长的助手,在所长的领导下,分管科研、生产、基建、物资、机动、人事保卫、行政等方面的工作,对所长负责。
十五、 研究所实行总工程师(总设计师)技术责任制。总工程师(总设计师)一般由第一副所长担任。总工程师(总设计师)协助所长对全所的技术工作负全面责任,在职责范围内具有技术上的决定权,并有权签发技术指令性文件。总工程师(总设计师)由具有一定思想政治水平,有组织能力,研究设计经验丰富的专业技术干部担任。其主要职责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