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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条 发展资金的分配使用,要同财政预算内的正常预算拨款、银行信贷资金和其它资金统筹安排,但也要有所区别。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因为有的地区有了发展资金而减少对他们的正常预算拨款,并应当在财力可能的情况下,尽可能地增加对受援地区的资金支援。
 第十一条 发展资金的年度分配计划,采取上下结合的办法制定。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应按照批准的受援地区发展规划,提出当年发展资金的控制总额和使用方向,有计划地分配下达。 然后由受援地区结合当地实际情况, 制定资金的使用计划(包括生产建设项目、 建设规模、 投资数额、投产时间、经济效益等),报经上级发展资金管理机构审定后,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发展资金一般由县具体安排;个别跨县的工程项目,其资金可以由地(市)或省、自治区组织有关县统一安排。
 第十二条 各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发展资金的管理。对生产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与审定,执行情况的检查与监督,有关技术指导和科技人员的培训,以及建设项目的验收等,各级发展资金管理机构要组织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进行。
 第十三条 发展资金的使用,实行无偿和有偿两种办法。对没有直接经济收益的项目,实行无偿使用;对有经济收益的项目,原则上实行有偿使用,不计利息,定期收回。对长期穷困地区也可以在一定时期内,全部实行无偿使用的办法。
  有偿支援项目到期收回的资金, 留给受援县按照发展资金的分配使用原则,
周转使用。收回的资金,必须单独设帐,按期结算,逐级上报。
 第十四条 用发展资金安排的生产建设项目,不论是无偿支援还是有偿支援,都要订立经济合同或承包合同,保证按期实现经济效益。合同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支援项目达到的数量和质量要求, 完成的时间和经济效益, 项目负责人的责任等。对于有偿支援的项目,还要规定还款时间。
 第十五条 发展资金要在银行设立专户, 由银行进行拨款监督。 属于基本建设拨款部分,在建设银行开户;其余部分在农业银行开户。受援地区在安排发展资金使用计划时,要通知有关银行参加, 正式下达的项目计划和用款计划, 要抄送有关银行,据以监督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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