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各类渔船必须遵守国家渔业法规,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和渔港规章、法令及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各类船舶进入渔港必须向渔港监督申报,出港前应办理出口签证,并接受检查。
第十三条 各级水产行政部门及有关单位,应切实执行渔船管理的规定,加强对干部、职工、渔民群众的宣传教育。如有违反规定,擅自批准建造、引进、购买捕捞渔船或允许无捕捞渔业许可证的渔船捕鱼者,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严重者要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渔政渔港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渔船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四条 对不服从管理,或以暴力行为妨碍渔政、船检、渔港监督等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者,视情节严肃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各省、市、自治区,可根据本暂行办法,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报农牧渔业部备案。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凡与本办法抵触者,以本办法为准。
农牧渔业部关于北方旱区农业工作会议的报告
(一九八三年九月十九日,一九八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国务院批转)
我部于今年八月间在延安召开了北方旱区农业工作会议 , 到会的有北方十五个省、市、自治区农牧(林、渔业)厅(局)、部分农业院校、农业科研单位的负责同志,有关教授、专家,以及有关部委的同志等共三百多人。会议学习了胡耀邦同志关于北方干旱地区农业改革的讲话和赵紫阳同志关于重视旱作农业的讲话,总结交流了经验,讨论了推进北方旱区农业改革的措施。到会同志普遍反映,这次会议开得很及时,很必要,对于从指导思想上扭转轻视旱作农业、轻视山区生产、轻视种草种树片面观点,狠抓种草种树,发展畜牧业,实现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开创北方旱区农业发展的新局面,是一个有力的促进和推动。
一、 充分认识北方旱区的战略地位和发展潜力
我国北方干旱、半干旱地区面积比较大,主要分布在西北、华北和东北各省(区)的一些地区,特别是内蒙古包头以东的长城沿线和黄土高原的广大地区,旱地面积占总耕地的90%以上。这个地区地域辽阔,资源丰富,是我国林业、牧业、煤炭、石油和化工的重要基地。国家“六五”计划的许多重点建设项目都摆在这个地区,战略地位十分重要。因此,加快这个地区农业的发展步伐,逐步改变贫穷落后的面貌,对实现中央开发大西北的战略设想,使之成为我国经济建设的重要基地,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