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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国家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对紧俏农副产品加强市场和价格管理的报告的通知

 二、 对三类农副产品和完成国家统购、派购任务以后允许上市的一、二类农副产品,可以多渠道经营,实行议购议销或上集市成交。当地国营商业的主营公司应当积极经营,发挥主导作用。外来采购单位及有证个体商贩均须先向产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获得允许后,才能进行采购。
  为保证出口需要和内销供应,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对上述商品要与生产单位或生产者签订购销合同。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合同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合同者,要按照《经济合同法》,予以处理。
 三、 对议价购销的商品,其议购议销的价格应略低于当地集市贸易价格。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应当通过吞吐调剂,平抑市场价格,不得抬价抢购。为了防止价格暴涨暴跌,破坏资源,影响生产,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必要时可对有些品种规定议购议销的最高限价或最低保护价。 当地物价部门和业务
主管部门对此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对有些品种,有关省、市、自治区应当主动协商衔接毗邻地区的价格。实行特殊政策和试办经济特区的省份,应当在内部认真采取措施,严禁跨区高价收购,或在本地以不正当的手段高价诱购,以免影响别的地方。
 四、 对某些必须保护资源的,紧缺的、出口的三类农副产品,在产新季节,产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发挥组织领导作用。可以召集当地收购单位、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允许采购的外来单位、个体有证商贩以及农民代表,议定收购价格,共同切实遵守,严禁抬价或变相抬价抢购和黑市交易。货源要合理分配,在履行购销合同以后,对负有供应出口和大城市需要任务的单位,应当优先照顾,其余部分再由各方协商分配。
 五、 各地应加强市场和物价管理。 取缔无证经营, 对拦路抢购,强买强卖,欺行霸市,就地转手批发,投机倒把,哄抬价格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处理。
 六、 各级商业、外贸、林业、医药、水产企业的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所属单位和职工的教育和管理。要批评和处分那些只图本单位利益或个人私利,不计成本,不惜工本,不顾法纪,在国内抬价抢购,在国外低价竞销,以致造成严重恶果,使国家经济和信誉遭受损失的企业及其负责人;表扬和奖励那些顾全大局,遵守财经制度和纪律,服从市场和物价管理,在工作中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同时,要切实制订各项财务管理和物价管理制度,加强核算,堵塞漏洞,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各级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应当加强对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的财务监督,对违反财经纪律,擅自抬价抢购的交易和帐目,一律不予承认,不予结算,并立即向有关领导机关反映。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省、市、自治区和各有关部门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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