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企业缺斤短尺、以次充好、掺杂掺假的行为,业务主管部门有责任检查纠正和处理。物价部门要组织义务物价检查员,按街道分片负责,对零售商店和修理服务业进行物价检查,监督他们执行物价政策和纪律,对违反物价纪律的行为,可以依照权限规定进行处理。
物价监督检查工作是各有关部门的共同任务,物价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既要有明确的分工,又要互相配合,密切协作,共同把这项工作搞好。
四、 加强物价检查机构和队伍建设,做好人员培训工作
各省、市、自治区、地区、大中城市和市辖区、县(市)都应设立物价检查所,行使物价监督检查的职权, 受同级物价部门的领导。 按照国务院《
物价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物价检查工作。
各省、市、自治区物价部门,要根据国家物价局、劳动人事部、国家计委、财政部的联合通知要求,抓紧物价检查所的组建和人员的选调、录用工作。录用人员要保证质量,实行全面考核。
要加强检查人员的思想建设和业务培训工作,不断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和政策业务水平。为此,地、市以上物价部门要汇编有关的物价政策、法令和适用的教材,分批培训新增加的物价检查人员。要教育所有物价检查人员,努力做到:坚持原则,实事求是,秉公执法,不徇私情,熟悉业务,掌握政策,严守纪律,胜任本职工作。
五、 严格奖惩制度,做到奖惩分明
为了严肃物价纪律,保证国家物价方针、政策和规定的正确执行,首先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教育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广大工作人员,加强政策观念、全局观念、法治观念,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关系,维护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提高他们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实行严格的奖惩制度,做到有奖有罚,奖惩分明。
为了鼓励先进,树立榜样,对于模范执行物价政策成绩卓著的单位和工作人员,对坚持原则敢于斗争的人员,要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违反物价纪律的行为,要坚决制止,并应按照情节轻重和态度好坏,有区别地进行处理。情节轻、态度好的,可从轻处理;情节严重或态度不好的,除了要加重经济处罚以外,有的还要建议党政机关和有关单位,对主要责任者和有关人员给予必要的党纪和行政处分,这对端正党风和维护政纪都是必要的。对构成犯罪的案件,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凡是违反物价纪律的单位,其非法收入都要退给用户,或予以没收,不能让他们在经济上占便宜。
物价部门检查处理违纪案件,要坚持原则,敢于斗争,勇于负责,要排除阻力,严格执法,不徇私情,秉公处理。对典型案件,在查明属实以后,可以在报纸上公开宣布处理决定,以发挥政策的威力。要实事求是,正确掌握政策,防止发生偏差,凡是属于现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正当经济活动,要给予支持和保护。处理案件要允许申诉,确实处理不当的,要及时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