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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检察院关于继续抓紧抓好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活动的通知[失效]

  为了继续深入开展打击严重经济犯罪的斗争,今年八月中央在《关于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决定》中指出:“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斗争,从一九八二年二月到现在,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在这次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斗争中,要继续按照中央的部署抓紧抓好,依法从重从快惩处一批,杀一批。”最近,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又召开了严厉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工作会议,强调抓紧抓好打击经济犯罪,需要我们积极配合和贯彻执行。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级检察机关必须继续深入学习中共中央、国务院、人大常委会有关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活动的通知、指示、决定等文件精神,不断提高对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斗争的重要性、长期性的认识。要使广大检察干部充分认识到,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活动的斗争是重大的政治斗争,是社会主义条件下阶级斗争的重要表现。经济犯罪活动不仅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经济建设。而且严重地污染了社会风气,腐蚀了人们的思想。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我们一定要坚持对外实行开放,对内搞活经济的政策,坚持打击经济领域和其他领域的严重犯罪活动,这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实现四个现代化的重要保证之一。它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成败,关系到我们党和国家的盛衰兴亡。因此,我们一定要按照中央的要求,把打击严重经济犯罪的斗争,认真抓紧抓好。
 二、各级人民检察院在打击严重经济犯罪的斗争中,要重点抓紧大案要案的查处,特别是要抓好新发生的大案要案。对那些破坏性大的腐蚀性大的,发生在重要部门和涉及领导干部的案件,要集中力量,排除阻力依法从重从快惩处。对那些受重重阻挠,长期查不下去或处理不下去的重大案件,要有个突破。对一些重大典型案件,上级检察院要给予支持和具体指导,必要时派人参加办案。对于去年以来已处理的经济犯罪案件,一般不再复查清理。但对那些应该判重刑的特大案件,如发现明显处理畸轻的,可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或按照司法程序重新进行处理。在查处重大案件的同时。不要忽视了对一般案件的查处。
 三、各级人民检察院要注意认真查处中央、省、市、自治区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的严重经济犯罪案件。最近,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召开了严厉打击经济犯罪活动工作会议,要求中央各部和省、市、自治区直属企业事业单位把打击经济犯罪活动的斗争开展起来,明确了中央各部和地方的分工,建立了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严重犯罪斗争的责任制。各级人民检察院要在党的领导下,认真履行检察机关的职责,有计划有步骤地深入到经济机关和大型企事业单位,与有关单位密切配合,敢于排阻力,积极查处严重经济犯罪案件。同时,要按照国务院、中纪委《关于坚决制止乱涨生产资料价格和向建设单位乱摊费用的紧急通知》精神,深入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单位,对破坏重点工程建设的经济犯罪分子和严重渎职的犯罪分子,坚决依法惩处,以保证重点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四、各级人民检察院在打击严重经济犯罪的斗争中,要认真贯彻从重从快的方针,既要严厉打击经济犯罪,又要注意政策,区别对待。要经常研究新形势下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对在搞活经济中出现的问题,一定要根据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和有关政策,积极慎重地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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