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受保护的动植物资源”按本细则第四十条规定办理。
第五章 国际邮包检疫
第四十七条 邮寄入境的植物、动植物产品检疫(简称国际邮包检疫)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派检疫员在国际邮件互换局执行。需要进行实验室检验的物品,须向邮局办理接交手续,取回检疫机关检验。
第四十八条 《条例》第
十五条规定的禁止进口物,不准邮寄入境; 经批准特许进口的,凭特许证放行。
生的动物产品不准邮寄入境;但少量外贸样品、展品,可通知收件人观察样品后,予以消毒处理,发还收件人。
第四十九条 邮寄出境的植物、动植物产品,由邮寄人向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报检,办法同出口检疫。
属于“受保护的动植物资源”按本细则第四十条规定办理。
第六章 奖励和惩处
第五十条 对贯彻执行
《条例》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个人,给予表扬;成绩显著的个人和单位,经检疫总所批准可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第五十一条 对不按
《条例》规定,不办理进口检疫审批手续、不办理报检手续、不按检疫机关的要求进行隔离或检疫处理的,涂改甚至伪造检疫证件的,由检疫机关处以罚款。违章的个人罚款5—30元, 情节严重的罚款100元以上; 违章的单位罚款500—1,000元,情节严重的罚款5,000元以上。并可酌情给予通报批评,建议违章人员的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
第五十二条 检疫人员不按
《条例》和《检疫操作规程》等检疫规定,造成检疫事故或其它失职行为,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第五十三条 对于违反
《条例》,造成疫情扩散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并要承担经济后果和负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进出口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发现有检疫对象、应检病虫(包括被污染的场地、仓库、运载工具等)进行检疫处理的费用和损失由货主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