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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

  货物运至出境口岸时,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查证、换证或重验后出证;
  货物从产地原车由国际铁路直运出口的,验证放行;
  货物需要在口岸换装、拆装、拼装出口的,换证放行;
  货物的证书过期失效的,重验后出证放行。
 第四十条 凡属国家禁止出口的“良种畜禽”、 “濒危动植物”、 “珍贵的或烯有的苗木、花卉和种质资源”等受保护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标本(简称“受保护的动植物资源”),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凭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出口的证件,接受报检。无主管部门签发的特许出口证件的,不接受报检。

第四章 旅客携带物检疫

 第四十一条 对入境旅客、交通员工携带或托运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检疫人员应在入境的机场、车站、码头、公路通道关卡和托运货房等现场或登车、登轮、登机结合联检执行检疫任务。
 第四十二条 入境旅客应按《旅客行李申报单》中的检疫规定主动申报受检。检疫人员可视情况对旅客进行询问。享受海关免验待遇的外国人所携带的动植物和动植物产品,也应申报检疫;如接待部门事后发现外国人未按规定办理报检手续,应代外国人向检疫机关补办手续。
 第四十三条 旅客携带物经现场检查合格的,当场放行。检查不合格的,凡能用杀虫灭菌方法处理的, 经熏蒸、 消毒处理后放行; 不能用杀虫灭菌方法处理的
, 签发“处理凭证”,截留销毁。
 第四十四条 凡可能带有某种潜伏性检疫对象的动物产品、种子、苗木、繁殖材料和有传染病可疑症状的动物,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出具“留检凭证”,截留检验; 留检合格的,物主在限期内凭“留检凭证”向检疫机关领取。发现疫情的可签发“处理凭证”,销毁处理。
  “留检凭证”和“处理凭证”一式两份,一份交物主,一份留存。
 第四十五条 旅客携带的禁止进口物(包括《条例》规定禁止进口物和各项单行检疫规定的禁止进口物)应予扣留没收,销毁处理,并作好没收记录。
 第四十六条 出境旅客携带动植物、动植物产品的检疫,根据有关动植物检疫双边协定和旅客申请,向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报检,办法同出口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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