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
(中发[1983]35号 一九八三年十月十二日)
随着农村经济体制的改革,现行农村政社合一的体制显得很不适应。
宪法已明确规定在农村建立乡政府,政社必须相应分开。为了有领导、有步骤在搞好这一改革,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当前的首要任务是把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同时按乡建立乡党委,并根据生产的需要和群众的意愿逐步建立经济组织。要尽快改变党不管党、政不管政和政企不分的状况。
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工作要下选举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工作结合进行,大体上在一九八四年底以前完成。
二、乡的规模一般以原有公社的管辖范围为基础,如原有公社范围过大的也可以适当划小。
在建乡中,要重视集镇的建设,对具有一定条件的集镇,可以成立镇政府,以促进农村经济,文化事业的发展。
三、乡的编制要力求精干,不得超过现在公社的人员编制,具体由各省、市、自治区统筹安排。
乡干部要逐步从农村优秀人才中选拔,要能上能下,当选就任职,落选就回到生产中去。现有的脱产干部,包括在集体经济组织工作的,一切待遇不变,新选拔上来的经济上给以适当补贴。
过去各地选调了一些社员到公社工作,对于这部分人,适合继续工作的可以留用,不适合的应动员回到生产中去。
四、乡人民政府建立后,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行使职权,领导本乡的经济。文化和各项社会建设,做好公安,民政, 司法、 文教卫生、计划生育等工作。当前,应着重抓好社会治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发动群众制订乡规民约,开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活动,促进社会治安和社会风气的根本好转。
五、政社分开以后,经济体制的改革应继续按照中共中央一九八三年一号文件的精神进行。
现有社队企业要继续完善生产责任制,加强群众的民主管理,办成名副其实的合作经济企业。在改革中,要严防财产损失和个人损公肥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