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轮供应公司供应外轮、海员商品价格管理办法
(一九八三年十月十二日商业部下达)
为了正确贯彻执行国家的物价方针、 政策, 及时安排和调整好外轮供应公司供应外轮、海员商品价格,搞活经营,做好对他们的供应服务工作,扩大对外政治影响,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制订外轮供应公司供应外轮、海员商品价格管理办法如下:
一、作价原则:
外轮海员大多数是劳动者,外轮来我国港口是为我国运输进、出口物资的,对外轮、海员所需要的船用物料和生活资料的作价,应该考虑他们的航行需要和生活利益。他们来往世界各地,对国际市场价格情况比较了解。外轮用外汇向我购买伙食、物料和其他生活用品,等于我出口。因此,外轮供应公司供应外轮、海员的商品价格,应该参照国际市场价格水平核定。即主要参照我国出口价格,适当参照香港市场零售价格;一般按高于我国出口价格,低于香港市场零售价格的原则作价。特殊情况例外。对少数商品和不经常供应的零星商品,参照我国出口价格或香港市场零售价格有困难的,可以参照或执行国内当地市场零售价格,同质同价,优质优价。对工艺美术品则执行国内友谊商店的作价办法;对体积大、分量重、工艺普通、国内货源充沛的部分工艺品,可在不亏损的前提下,实行海员优待价格。
二、根据以上作价原则和不同的商品特点,外轮供应公司的商品价格采取以下几种价格形式和作价办法:
(一) 统一价:
对外轮、 海员购买数量较大, 全国各口岸公司均有经营的少数主要商品规定“统一价”,各地均应执行同价。
(二) 出口口岸价:
对质量、 规格、 牌号相同的商品,由主要出口口岸价格管理单位,根据出口价格和“加成率”(即按照出口价格加价几成的率数)制订“出口口岸价”。其他口岸公司可以按“出口口岸价”供应,也可按各自的经营情况,在最高不要高于“出口口岸价”百分之十五幅度内作价,但不能低于“出口口岸价”。
(三) 幅度价:
对品名相同,质量、规格、包装在口岸间有差别的商品,由分管价格单位订出“幅度价”,幅度差距不宜过大(最高限价一般不超过最低限价的百分之三十)。价格分管单位在通知“幅度价”时,要将该口岸公司执行的具体价格告知各地参考。各口岸公司可以根据各自的经营情况,在规定的幅度内自行安排供应价格。
(四) 折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