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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标准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环境标准管理办法》(发布日期:1999年4月1日 实施日期:1999年4月1日)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标准管理办法
 (一九八三年十月十一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环境保护标准(以下简称环保标准)的管理,逐步建立和完善环保标准体系,不断提高环保标准工作的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环保标准的管理。

第二章 环保标准的分类、分级

 第三条 环保标准是为保护人群健康、社会物质财富和维持生态平衡,对大气、水、土壤等环境质量,污染源,监测方法以及其他需要所制订的标准。
  环保标准包括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保基础标准和环保方法标准等。
  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分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两级。环保基础标准和环保方法标准只有国家标准。
 第四条 环境质量标准,是为了保护人群健康、社会物质财富和维持生态平衡而对有害物质或因素所做的规定,是环境政策目标,是制订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依据。
  国家环境质量标准,适用于全国范围。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规定的项目,可制订地方环境质量补充标准。
 第五条 污染物排放标准,是为了实现环境质量标准目标,结合技术经济条件和环境特点,对排入环境的污染物或有害因素所做的控制规定。
  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适用于全国范围。当地方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不适于当地环境特点和要求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制订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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