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务院批转关于征收烧油特别税的试行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关于取消集市交易税牲畜交易税烧油特别税奖金税工资调节税和将屠宰税筵席税下放给地方管理的通知(发布日期:1994年1月23日,实施日期:1994年1月1日)废止

国务院批转关于征收烧油特别税的试行规定
(国发[1982]66号 国务院一九八二年四月二十二日批转 自一九八二年七月一日起试行)


  为了合理使用能源,促进企业节约用油,并加速以煤炭代替烧用石油的进程,决定开征烧油特别税。征税办法规定如下:
  一、凡用于锅炉以及工业窑炉燃烧用的原油、重油,一律按照本规定征收烧油特别税。
  二、烧油特别税的纳税义务人,为用油单位。为简化手续,便于管理,采取以下征收方法:
  凡供应原油、重油给用油单位烧用的,在销售时,由供油单位代收代交税款。
  凡自产原油、重油供自己烧用的,或将购入未交纳烧油特别税的原油、重油改为自己烧用的,由自用单位缴纳税款。出口原油转供国内烧用的,不再征收烧油特别税。
  三、烧油特别税实行从量定额征税(即每吨征收固定税额)。
  原油每吨征收四十元至七十元。各用油单位每吨原油的单位税额,由财政部税务总局根据供油单位的销售价格,分别核定。
  重油每吨征收七十元。
  用油单位应纳税款的计算:烧油特别税税额=油品数量×核定单位税额。
  四、烧油特别税,由税务机关根据各纳税单位应纳税款的大小,分别核定为按次或按期交纳。
  五、烧油特别税实行价外计税征收。
  由供油单位代收代交税款的,供油单位在开出的销货发票上,除应列明不同油品的数量和货款外,还应将代收代交烧油特别税的单位税额和所纳税款,专项列明,作为用油单位的记帐凭证。
  由自用单位交纳税款的,由自用单位按照各油品移送烧用的数量和核定的单位税额分别计算,填写交款书,交纳税款。
  六、所有代收代交和自用自交烧油特别税的单位,都必须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按时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有关资料。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