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失效](发布日期:1987年2月17日,实施日期:1987年2月17日)废止化学危险物品储存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经委、化学工业部、铁道部、商业部、公安部制定 1961年1月28日国务院转批)
一、为了防止化学危险物品在储存过程中发生火灾、爆炸、毒害事故,保障社会主义生产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特制订本办法。
二、凡生产、经营、使用和运输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有关化学危险物品的储存管理,除军事系统按另行规定的办法办理外,均按照本办法办理。
三、化学危险物品的范围系指:公安部“
爆炸物品管理规则”,“化学易燃物品防火管理规则”,和铁道部“铁路危险货物运榆规则”规定的各种物品以及放射性物品。
四、化学危险物品的仓库按性质分为属于商业仓储、交通运输及物资管理
部门性质的仓库(甲类)和属于厂、矿等单位生产使用性质的仓库(乙类)。并按仓库规模和储存物资的数量,又为分大型、中型和小型三等级。
大型仓库--库房和货场总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
中型仓库--库房和货场总面积在660-9008平方米;
小型仓库--库房和货场总面积在550平方米以下;
(爆炸品仓库不扶以上分级,另照有关规定办理)。
五、储存有爆炸、易燃、有剧毒气体的化学危险物品仓库,不得设在城镇人口聚集的地区。对原有危害性较大的化学危险吻品仓库,必须根据“
爆炸物品管理规则”和“化学易燃物品防火管理规则”加以调整或限期迁移。建库地点,还应该考虑设置在当地主导风向的下风方向和具备一定的交通条件。
六、化学危险物品仓库建筑条件,成核本着既要保证安全,又要符合节约;既要按照统一的规定,又许可因地制宜的原则。凡储存危害性较大的化学危险物品。如爆炸品,放射性物品,一级氧化剂,一级自燃、易燃和遇水燃烧等物品的库房,要求应该较严,应该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一般化学危险物品仓库在确保安全原则下,允许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关于建筑设计方面的要求,可校国家建秀和公安部颁发的“关于建筑设计防火的原则规定”和“建筑设计防火技术资料”办理。
七、化学危险物品仓库的安全间隔跟离,应根据仓库性质,规模和储存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