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生产车间应当配备必需的消防、通风,降温,防潮、避雷等安全设备。
6.生产车间不得积压成品,原料贮备量不得超过一个班的需要量。领取化学危险物品原料,应有严格的管理制度。
7.生产车间必须规定严格的生产操作规模,出入制度和相应的防火及安全规程。
8.生产工人必须具备生产和安全知识,经考试合格方准参加生产。
9.所有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配方,必须有所依据,不能随便更动,如有必要更动时,应报请上级备案。
10.产品包装规格、标志和产品色泽(如白砒、氟化钠等加红色)等,必须符合国家统一规定。
11.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应根据情况设立专职或兼职的安全检查员。
第四条 关于化学危险物品的贮藏保管:
1.性质相抵触,灭火方法不同的化学危险物品,应该隔离贮存,更不准与食物、医药等同库贮存。
2.化学危险物品应该分类、分堆贮存,堆垛不得过高过密,堆垛之间应该留出一定的间距、通道和通风口。
3.性质不稳定,容易分解和变质以及混有杂质而易引起燃烧、爆炸的化学危险物品,应该经常进行检查、测温、化验,防止自燃爆炸。
4.在贮存化学危险物品的库房内或露天堆垛附近,不准进行试验、分装、打包、焊接和其他可能引起火灾的操作。
5.化学危险物品库房内的工作每告一段落时,应该进行防火检查,切断电源。
6.危险品仓库的管理工作,必须由政治可靠,工作认真负责并熟悉危险品知识的专人担任。
第五条 关于化学危险物品的使用销售和运输。
1.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中小型企业,应向当地公安部门进行登记并采取有关的安全措施。
2.化学危险物品的销售采购和托运,由商业部门经营的化学危险物品按照商业部制定的“化学危险物品凭证经营、采购暂行办法”办理。
3.由厂矿直接供应的化学危险物品,由厂矿直接向铁路交通部门统一托运。
第六条 对现有生产化学危险物品企业的检查,整顿和处理。
各地应在党委统一领导下,以化工部门为主,组织公安、卫生、劳动等部门对现有中小型化工企业(包括公社办的企业)的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和整顿,并分别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
1.凡不合本规定而又不能停止生产的,应采取土洋结合办法改进安全情况,并根据生产发展情况订出彻底改进安全状况的措施,报请主管部门审批后坚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