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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发布《同业拆借交易操作规则》的通知


  6.5交易成员应将加盖单位或部门公章的申请单或申请书传真至同业中心指定的传真号码,并立即通过电话联系同业中心的指定人员进行通知和确认。同业中心收到申请单并接到电话确认后,根据申请单的内容向交易系统输入指令。

  6.6对于申请应急成交的,同业中心对交易双方的申请单进行核对,核对一致的,方可录入交易系统。

第七章 交易监测



  7.1同业中心负责同业拆借市场日常监测,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异常交易标准履行监测职责。

  7.2同业中心认为发生异常交易的,可以向相关交易成员了解情况,交易成员应根据同业中心的要求提供相应说明。

  7.3同业中心认定发生异常交易的,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并通知中国人民银行相关省一级分支机构。同业中心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向市场发布公告。

  7.4交易成员认为有违约违规行为的,可向同业中心举报。同业中心可根据需要向交易双方了解、核实有关情况。交易成员应配合同业中心调查,向同业中心提供相关资料和证明。

第八章 交易费用



  8.1交易成员使用同业中心服务的,应当向同业中心缴纳相关费用。

  8.2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按照同业中心颁布的相关文件执行。

第九章 违规处理



  9.1本规则认为的违规行为包括:
  (1)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违规行为;
  (2)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拆借交易合同的;
  (3)交易双方私下修改成交通知单上已达成一致的交易要素的;
  (4)交易双方擅自撤销交易合同的;
  (5)频繁报出不反映其真实交易意向的价格,或者报价严重偏离报价时的市场成交价格,对其他交易成员造成误导的;
  (6)未按同业中心相关规定报送有关资料或者报送资料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的;
  (7)重要资料或信息发生变更但未及时通知同业中心,从而对交易造成不良影响的;
  (8)指使、默许或因疏忽而造成没有交易资格的人员进行报价和成交的;
  (9)未经同业中心授权许可而发布、使用、传播、经营交易信息或者提供给其他单位、个人发布、使用、传播、经营交易信息的;
  (10)恶意破坏交易系统或者未按同业中心系统使用规范操作系统从而影响交易系统正常运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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