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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发布《同业拆借交易操作规则》的通知

  4.1.3定向报价是指交易成员向其选定范围内的交易成员发送的,表明其交易意向的报价,收到报价的交易成员可以向报价方发送对话报价,进行格式化询价。
  4.1.4双向报价是指交易成员向所有其他交易成员发出的,就标准产品同时表明其拆入和拆出意向的报价。标准产品是指由同业中心设计的,具有固定拆借期限和清算速度的标准化报价品种。
  4.1.5对话报价是指交易成员为达成交易,向特定交易成员的特定交易用户发出的交易要素具体明确的报价,受价方可以直接确认成交。
  4.1.6交易成员可修改或撤销已发出的报价。

  4.2格式化询价
  格式化询价是指交易成员与对手方相互发送的一系列对话报价所组成的交易磋商过程。交易成员可在交易系统允许的轮次内询价。超过允许轮次而仍未确认成交的,格式化询价结束。

  4.3成交
  4.3.1交易成员通过格式化询价就交易要素达成一致后可向交易系统提交确认成交的请求。
  4.3.2请求确认成交的交易应符合本规则第2.9、2.10条的规定,且拆借金额不应超过交易成员所设定的交易额度。符合上述条件的,交易系统予以确认成交。
  4.3.3成交通知单
  4.3.3.1成交通知单在交易系统确认成交后生成,载有以下内容:
  (1)交易双方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以及双方交易员姓名;
  (2)成交编号、成交日期、拆借利率、拆借金额、拆借期限、成交序列号;
  (3)起息日、还款日、实际占款天数、应计利息、到期还款金额、双方清算账户信息;
  (4)补充条款;
  (5)中国人民银行要求载明的其他事项。
  4.3.3.2交易双方可在补充条款内约定违约责任及其他未尽事宜,但除提前还款外,补充条款不得就交易要素做出约定。交易系统将根据提前还款日期向交易双方返还可交易余额。
  (注:根据2009年12月18日发布的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同业拆借交易操作规则》部分条款调整和适用的通知,第4.3.3.2 条调整为“交易双方可在补充条款内约定违约责任及其他未尽事宜,但不得就交易要素做出约定。”)
  4.3.4补充协议
  4.3.4.1交易双方可在成交通知单之外达成补充协议,就成交通知单所载内容以外的事项做出约定。补充协议不得更改或变相更改双方已在成交通知单上达成一致的交易要素。补充协议不应与本规则相关规定相冲突。
  4.3.4.2交易双方达成补充协议的,应在下一工作日以同业中心指定的方式向同业中心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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