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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发布《同业拆借交易操作规则》的通知

  2.3.3任何通过交易用户在交易系统中进行的操作,交易系统均视为是该交易用户所归属的交易成员的行为,由该交易成员承担行为后果。

  2.4交易方式
  拆借交易采用询价交易方式。询价交易方式是指交易双方以双边授信为基础,自行协商确定交易价格以及其他交易条件的交易方式,包括报价、格式化询价和确认成交三个步骤。

  2.5交易合同
  交易系统生成的成交通知单是交易双方之间的交易合同。交易双方就其他事项达成补充协议的,成交通知单和补充协议共同构成交易双方之间的交易合同。

  2.6交易要素
  交易要素包括:拆借利率、拆借金额、拆借方向、拆借期限、清算速度。拆借双方就交易要素达成一致的,交易系统方可予以确认成交。

  2.7交易基本参数
  每笔拆借交易的最低拆借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最小拆借金额变动量为人民币1万元。日计数基准为实际天数/360。
  (注:根据2009年12月18日发布的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同业拆借交易操作规则》部分条款调整和适用的通知,第2.7条交易基本参数调整为“每笔拆借交易的最低拆借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最小拆借金额变动量为人民币10万元。日计数基准为实际天数/360。”)

  2.8利率计算和利息支付
  2.8.1拆借利率以年利率表示,保留小数点后4位;应计利息精确到“分”,利随本清。
  2.8.2计息天数按照实际占款天数计算,算头不算尾;到期日是节假日的,到期还款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2.8.3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应计利息=拆借金额×拆借利率×日计数基准。
  2.8.4同业中心如对以上内容进行调整的,应向市场发布公告。

  2.9交易限额
  2.9.1交易成员的资金拆借限额分为拆入限额和拆出限额,由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核定。同业中心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核定的资金拆借限额在交易系统中设定交易成员的交易限额。
  2.9.2交易系统根据交易限额和未归还拆借金额计算可交易余额。本方可拆入/拆出余额=本方拆入/拆出限额﹣本方未归还拆入/拆出金额。交易系统于每笔交易的到期还款日向交易成员返还可交易余额。
  2.9.3交易成员拆借资金超过其可交易余额的,交易系统不予确认成交。

  2.10交易期限
  2.10.1拆借期限最短为1天,最长为1年。交易系统根据《管理办法》设定交易成员的最长拆入期限。中国人民银行调整交易成员的最长拆入期限的,交易系统将相应做出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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