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发布《同业拆借交易操作规则》的通知
(中汇交发[2008]85号)
各交易成员:
根据《
同业拆借管理办法》(人民银行令[2007]第3号)的有关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批准(银总部复[2008]18号),现发布《同业拆借交易操作规则》,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同业拆借交易操作规则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件:
同业拆借交易操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1.1为规范同业拆借交易,维护市场秩序,保护交易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
同业拆借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
1.2本规则所称同业拆借交易,亦称信用拆借交易(以下简称拆借交易),是指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中心)联网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同业中心的交易系统进行的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1.3同业中心为交易成员提供报价、成交、风险管理、清算管理以及信息等服务,履行市场日常监测和统计职责,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
第二章 定义与基本规则
2.1交易系统
交易系统是指由同业中心管理运作的,向交易成员提供报价、成交、风险管理、清算管理、信息和其他交易服务功能的计算机处理系统和数据通讯网络。
2.2交易成员
2.2.1交易成员是指依照本规则第三章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与同业中心联网的金融机构。
2.2.2交易成员应在交易系统中建立交易用户并为其设定相应交易权限。交易成员通过其建立的交易用户在交易系统中进行拆借交易。
2.2.3交易成员在交易系统中的所有操作以交易系统数据库记录为准。
2.3交易用户
2.3.1交易用户是指由交易成员建立并支配的,用以在交易系统中进行拆借交易的系统操作帐号。
2.3.2交易成员应授权具备同业中心交易员资格的人员操作交易用户,代表其进行拆借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