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关于批准美国国民银行设立上海代表处的函
(银监函[2008]77号)
美国国民银行:
你行行长 Philip Rice签署的致我会的函收悉。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78号,以下简称《条例》)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6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兹批准你行在上海设立代表处,代表处中文名称为:美国国民银行上海代表处;外文名称为:National City Bank Shanghai Representative Offi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