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加强房地产信贷风险防控,积极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一)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风险防控
第一,继续严把开发企业“名单制”管理和开发贷款以在建工程抵押这两个基本要求,同时增加风险排查额度,加强对抵押物的及时估值和持续管理,不准搞贷新还旧和展延期限。
第二,对近期炒作升温的商业房地产应保持高度警觉。加强对商业用房抵押贷款、个人消费贷款等非住房类贷款的监测,涉及商业用房的信贷标准必须大幅高于住房,并加大对假合同、假按揭等违规行为和转按揭、加接揭等不审慎做法的打击力度。
第三,密切关注投资投机活跃且未采取限购等措施的二三线城市房地产市场风险c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尤其是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得头脑发热,盲目增加信贷投入。
(二)在风险可控前提下积极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本着市场化原则和审慎经营要求,加大对廉租房、公租房和棚户区改造为主的保障性住房建设支持力度。
第一,支持以省级政府及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政府保障性住房融资平台为主统筹辖内廉租房、公租房和棚户区改造三类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管理、融资和偿债。按照国务院制定的“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市县人民一致府抓落实¨的工作责任制,保障性安居二程建设的主体是市”县一级政府,并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安排。在符合国务院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向整顿合格、运作规范、符合条件的平台公司发放贷款,专。项用于支持政府投资的公(廉)租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项目,由平台公司负责项目的统一管理和向银行统一借款、统一还款。所获贷款根据各市县建设任务和具体速度分配到各市县保障房建设单位(用款主体).相应市县政府通过将贷款本息偿还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等方式安排还款资金来源,并通过平台统一偿还。如发生拖欠贷款本息,则由平台所属政府统筹安排并代为偿还。已经向市县政府公(廉)租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项目发放贷款的银行,应立即采取相应行动,消除风险。
第二,明确贷款条件和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审慎评估地方财政的偿还能力和意愿,在省级政府及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政府融资平台上,对满足条件的建设项目及时发放贷款:1.项目资本金比例不得低于20%.必须真实、足额到位,这是必须坚守的合规底线0 2.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5年,具体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要明确银行贷款只是帮地方政府打时间差。 3.贷款利率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政策执行,根据风险原则定价,不准随意收取其他费用。 4.项目建成后,必须实行一年两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5.鼓励以银团贷款形式发放贷款,对于资本金足额到位、管理精细的,优先进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