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关于2011年第三季度重点风险防范工作的通知
(银监发[2011]87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今年上半年,我国经济金融总体运行平稳,但面临的内外部形势依然十分复杂。国际环境动荡不安,全球经济金融运行的变数增多,脆弱性加大。国内经济继续朝着宏观调控的预期方向发展,但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难度在上升。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统一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宏观调控政策,继续深入推进银行业发展转型,积极完善体制、机制建设,加强风险管理的主动性、前瞻性和针对性,提高发展的质量和可持续性。现就2011年第三季度银行业重点风险防范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格落实贷款新规
落实“三个办法,、一个指引”是银行业金融机构规范信贷管理、防范信贷风险、确保信贷资金服务于实体经济的核心基础工作。对于未按“三个办法、一个指引”要求做好贷款尽职管理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银监会将依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等法律法规进行问责和处罚。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从信贷业务的基础环节入手,认真分析存在的问题和差距,确保信贷资金最终不被挪用。要在“贷款三查”上从制度机制、审慎信贷文化建设和人力资源配备等方面切实落实监管要求,从根本上解决管理不到位、不审慎问题。
第一,严格做实流程改造。要从业务衔接、账务核算、岗位职责、信息流程、合同条款等多角度提高受托支付、资金监控的可操作性和强制性,尤其是仍未及时启用新版合同文本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银监会将进行严格处罚。
第二,加强贷时审查,查实确认贷款投向。对于各类贷款,特别是资产抵押类贷款,均应严格审查贷款用途,明确还款来源,并充分分析抵押品的市场风险和处置风险,不能以押代管,要从源头控制资金挪用风险隐患。
第三,强化贷后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贷款资金的跟踪检查,明确强调贷款人依法有权掌握走款去向和用途,并将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核查手段制度化,提高贷后一资金管理的有效性。银行业金融机构必须对企业集团不折不扫地执行受托支付有关规定,不得委托财务公司进行受托支付;固定资产贷款自主支付资金不得进入企业集团资金池进行统筹调配;流动资金自主支付部分(即单笔受托支付1 000万元以下部分).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自身对客户及其业务知悉情况和实际风险控制能力,决定是否允许借款人将其归入企业集团资金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