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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关于批准摩根大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从事国债承销业务的函

中国银监会关于批准摩根大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从事国债承销业务的函
(银监函[2008]32号)


摩根大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你行行长Carl E. Walter先生2008年1月18日致我会的函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78号,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6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批准你行从事国债承销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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