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关于批准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变更其在内地分行营运资金的函
(银监函[2008]24号)
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你行行长余学强先生2007年10月15日签署的致我会的函收悉。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78号,以下简称《条例》)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6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批准你行变更内地14家分行的营运资金,具体批复如下:
一、批准你行北京分行减少营运资金20000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变更后,北京分行的营运资金为20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二、批准你行上海分行减少营运资金50000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变更后,上海分行的营运资金为20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三、批准你行深圳分行减少营运资金25000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变更后,深圳分行的营运资金为20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四、批准你行厦门分行减少营运资金20000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变更后,厦门分行的营运资金为10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五、批准你行广州分行减少营运资金20061.4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变更后,广州分行的营运资金为20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六、批准你行珠海分行减少营运资金31835.84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变更后,珠海分行的营运资金为10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七、批准你行大连分行减少营运资金20000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变更后,大连分行的营运资金为10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