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关于国电财务有限公司调整业务范围的批复
(银监复[2008]3号)
国电财务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开办“第二十九条”业务的请示》(国电财监〔2007〕34号)收悉。根据《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1号)的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批准你公司新增业务范围如下:
(一)经批准发行财务公司债券;
(二)有价证券投资中的股票、基金、债券投资。
二、新增上述业务后,你公司业务范围如下:
(一)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
(二)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
(三)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
(四)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
(五)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
(六)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七)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
(八)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
(九)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
(十)从事同业拆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