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关于批准联华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变更股权及调整股权结构的批复
(银监复[2008]13号)
联华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变更公司股权及调整股权结构的请示》(联信〔2007〕75号)收悉。根据《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13号)和《
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引进澳大利亚国民银行为公司股东。
二、同意你公司按以下一揽子交易变更公司股权及调整股权结构:
(一)新希望集团有限公司将持有的你公司4500万元股权转让给澳大利亚国民银行;
(二)深圳新产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将持有的你公司5700万元股权转让给澳大利亚国民银行;
(三)中国诚信信用管理有限公司将持有的你公司4500万元股权转让给新希望集团有限公司;
(四)深圳新产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将持有的你公司1300万元股权转让给四川南方希望实业有限公司;
(五)四川南方希望实业有限公司将持有的你公司1300万元股权转让给福建华侨投资(控股)公司。
三、上述股权变更及股权结构调整后,你公司各股东出资金额及持股比例如下:
(一)福建华侨投资(控股)公司出资16300万元人民币,持股比例31.96%;
(二)四川南方希望实业有限公司出资13000万元人民币,持股比例25.49%;
(三)澳大利亚国民银行出资10200万元人民币,持股比例20%;
(四)新希望集团有限公司出资8000万元人民币,持股比例15.69%;
(五)永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出资2500万元人民币,持股比例4.90%;
(六)南平市投资担保中心出资1000万元人民币,持股比例1.96%。
你公司应在收到此批复后修改公司章程,报福建银监局批准。同时,你公司应在收到此批复后6个月内完成验资及工商登记变更等有关法定变更手续,并向银监会及福建银监局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