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关于中国外贸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变更公司名称等有关事项的批复
(银监复[2008]4号)
中国外贸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关于中国外贸金融租赁公司公司名称、营业范围、公司章程变更的请示》(〔2007〕中国五矿租赁字第26号)和《关于中国外贸金融租赁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的请示》(〔2007〕中国五矿租赁字第27号)收悉。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07年第1号)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07年第13号)的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名称由“中国外贸金融租赁公司”变更为“中国外贸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英文名称由“China National Foreign Trade Financial & Leasing Corp.”变更为“China National Foreign Trade Financial & Leasing CO.,LTD.”。
二、批准你公司新增同业拆借业务。
三、新增上述业务后,你公司经营下列本外币业务:
(一)融资租赁业务;
(二)吸收股东1年期(含)以上定期存款;
(三)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
(四)向商业银行转让应收租赁款;
(五)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
(六)同业拆借;
(七)向金融机构借款;
(八)租赁物品残值变卖及处理业务;
(九)经济咨询。
四、批准你公司修改后的《中国外贸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章程》。
五、核准以下人员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陈勇强董事长
俞波副董事长
田晓峰董事
石爽董事
牛南洁董事
高红飞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