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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关于深圳能源财务有限公司调整业务范围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银监会关于批准深圳能源财务有限公司新增业务范围的批复(发布日期:2009年4月28日,实施日期:2009年4月28日)废止

中国银监会关于深圳能源财务有限公司调整业务范围的批复
(银监复[2007]574号)


深圳能源财务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核准深圳能源财务有限公司经营范围的申请》(深能财请〔2007〕1号)收悉。根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8号)等相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批准你公司经营下列业务:

  (一)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

  (二)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

  (三)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

  (四)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

  (五)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

  (六)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七)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

  (八)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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