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商业银行个人理财及电子银行业务自评估工作的通知
(银监办通[2007]285号)
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根据《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05年第2号)第
五十九条和《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2006年第5号)第
七十七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对个人理财和电子银行业务进行自评估,并分别于下一年度2月底和3月底前向银监会上报个人理财和电子银行业务评估报告。为做好2007年自评估和评估报告上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7年自评估工作要求
(一)商业银行按照《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本行业务发展战略和经营投资策略,对个人理财和电子银行业务的经营效益、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操作流程等方面开展自评估。
(二)凡开办个人理财和电子银行业务的商业银行均应开展自评估工作。
(三)商业银行要高度重视、认真部署,按照规定时间完成自评估工作。
二、2007年评估报告要求
(一)个人理财业务评估报告要求
商业银行在个人理财业务自评估基础上编制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至少包括以下方面内容:
1.2007年个人理财业务发展计划与实际发展情况的对比分析。
2.2007年个人理财业务制度制定、执行及完善情况分析评价。
3.2007年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监测与控制情况的分析评估。
4.2007年个人理财案件投诉及处理情况。
5.个人理财业务总体评估结果与年初计划吻合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