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关于业务范围的条款”已被:中国银监会关于批准菲亚特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调整业务范围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批复(发布日期:2009年1月21日,实施日期:2009年1月21日)废止中国银监会关于批准菲亚特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开业的函
(银监函[2007]485号)
Fidis S.P.A.:
《菲亚特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开业申请书》收悉。根据《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3年第4号)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13号)等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批准菲亚特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开业。该公司中文名称为“菲亚特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英文名称为“Fiat Automotive Finance Co.,Ltd.”;营业地址为上海市卢湾区淮海中路300号香港新世界大厦20楼2004室。
二、批准该公司注册资本为5亿元人民币,由菲迪斯有限公司(Fidis S.P.A.)100%出资。
三、批准该公司经营如下人民币业务:
(一)提供购车贷款业务;
(二)办理汽车经销商采购车辆贷款和营运设备贷款(包括展示厅建设贷款和零配件贷款以及维修设备贷款等);
(三)转让和出售汽车贷款应收款业务;
(四)向金融机构借款;
(五)为贷款购车提供担保;
(六)与购车融资活动相关的代理业务。
四、核准该公司以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Alain Breuils董事长
Carlo Nizia董事兼总经理
Douglas Schenk 董事
李霞 首席财务官
张俊 内审经理
五、批准《菲亚特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