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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关于批准由原荷兰银行有限公司在中国境内分支机构改制的荷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开业的函

  批准荷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中信大厦支行开业,中文名称为:荷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中信大厦支行;外文名称为:ABN AMRO Bank (China) Co., Ltd. Shenzhen Citic Sub-branch;营业地址为: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1093号中信城市广场办公楼10楼南半层;核准黄淑春该支行行长的任职资格;营运资金为1000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该支行承继原荷兰银行有限公司深圳中信大厦支行获准经营的全部业务;该支行在其深圳分行获准的业务范围内经授权开展业务。原荷兰银行有限公司深圳中信大厦支行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注销等相关手续。

  批准荷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万象城支行开业,中文名称为:荷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万象城支行;外文名称为:ABN AMRO Bank (China) Co., Ltd. Shenzhen Mixc Sub-branch;营业地址为: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5001号华润中心万象城N401商铺;核准诸萌该支行行长的任职资格;营运资金为1000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该支行承继原荷兰银行有限公司深圳万象城支行获准经营的全部业务;该支行在其深圳分行获准的业务范围内经授权开展业务。原荷兰银行有限公司深圳万象城支行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注销等相关手续。

  六、批准荷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开业,中文名称为:荷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外文名称为:ABN AMRO Bank (China) Co., Ltd. Chengdu Branch;营业地址为:四川省成都市总府路2号时代广场A座30层3003B、3005-3008单元;核准朱亚明(Yamin Zhu)该分行行长的任职资格;营运资金为10000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该分行承继原荷兰银行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获准经营的全部业务;该分行业务范围与其总行相同,并在其总行获准的业务范围内经授权开展业务。原荷兰银行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注销等相关手续。

  七、批准荷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开业,中文名称为:荷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外文名称为:ABN AMRO Bank (China) Co., Ltd. Chongqing Branch;营业地址为: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68号大都会商厦32层01-06、14办公楼单元;核准周文该分行行长的任职资格;营运资金为10000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该分行承继原荷兰银行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获准经营的全部业务;该分行业务范围与其总行相同,并在其总行获准的业务范围内经授权开展业务。原荷兰银行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注销等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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