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同一个企业内存在多个生产项目时,如果产品全部出口的项目可以单独核算和管理,且该项目项下的产品与其他项目项下的产品有实质性区别(以税则号列前四位是否改变为判断标准),则由地方商务部门受理满足上述条件的企业申请后,报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确认。经确认符合条件的,可以“项目下生产的全部产品”作为独立的检查对象。
二、关于“全部出口”的概念
问:《关于审核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退税中几个问题的意见》(财关税函〔2006〕27号)虽然明确“边角料、报废产品在所难免,只要其数量与制成品的比例控制在合理范围内”,不影响享受退税政策,但如何确定“合理范围”标准?
答:判断企业的报废产品是否影响其享受退税政策主要有两条标准:1.报废产品的内销价格明显低于正常产品的销售价格;2.报废产品的销售收入占全部产品销售收入的比例低于3%。满足上述两条标准的企业不影响其享受进口设备的退税政策。
三、关于“直接出口”的概念
问:目前,存在以下几种出口形式:1.委托代理出口;2.深加工结转出口,其中涉及到跨区结转问题;3.出口到保税区或加工区;4.外贸收购出口;5.自营出口。如何判断上述出口形式是否符合“直接出口”?
答:按照现行减免税的有关规定,“直接出口”包括自营出口、委托代理出口,但不包括外贸收购出口。
关于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情况比较复杂,建议按如下方式掌握:1.来料加工方面。考虑到来料加工产品的销售权实际由国外供货方控制,因此核查过程中对境内企业从事来料加工发生的深加工结转行为可不予追究,上述行为不影响其享受进口设备的退税或免税政策。2.进料加工方面。按现行政策规定,对出口加工区等享受出口退税政策的海关特定监管区外的加工贸易企业(以下简称区外加工贸易企业)从事进料加工业务,其销售或结转到上述特定监管区内的产品被视为直接出口。区外加工贸易企业之间的进料加工深加工结转虽然海关也按进出口管理,但由于该货物在结转环节并未实际离境,因此结转环节并不实行增值税“免、抵、退”政策。由于存在中间结转环节,且进料加工的销售权实际由境内企业自己控制,因此,从严格意义上说,区外加工贸易企业之间的进料加工深加工结转不属于“产品直接出口”的范畴。此外,对2002年10月1日以前批准的产品全部直接出口项目,在2002年10月1日以后继续免税进口设备的,如在调查期内发生进料加工深加工结转行为(直接结转到享受出口退税政策的海关特定监管区内的除外),则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有关规定对该企业在2002年10月1日以后免税进口的设备予以补征进口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