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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海关总署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税收政策问题的意见

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海关总署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税收政策问题的意见
(财办关税〔2008〕12号 2008年2月21日)


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2002年财政部、原国家计委、原国家经贸委、原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调整部分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146号,以下简称《通知》),对《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全部出口项目”)进口税收政策的实施办法进行了调整。为执行该《通知》,2006年商务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制订了《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产品出口情况检查暂行办法》(商资发〔2006〕1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根据工作安排,2007年财政部驻各地财政专员监察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对“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产品直接出口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为顺利开展检查和退税工作,现就专员办在检查中发现的一些政策问题,提出如下答复意见:
  一、关于《暂行办法》中“产品”的概念
  问:《通知》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全部出口项目项下进口设备,依法享受进口设备免税或先征后返的政策;但《暂行办法》则要求,经审批部门依法批准并确认为“产品全部出口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享受进口设备的减免税政策。那么,申请退税的产品是“企业生产的全部产品”还是“项目下生产的全部产品”?
  答:按照《通知》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产品全部直接出口项目项下进口设备,依法享受进口设备免税或先征后返的政策。一般情况下企业生产的产品作为一个项目进行审核,项目是由企业来承担,企业设立的目的就是专门从事某一个项目,因此原则上以“企业生产的全部产品”作为独立的检查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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