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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会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其他会计资料档案管理的具体要求参照会计账簿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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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会计档案的归档及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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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由本单位财务部门编制会计档案目录(见附件5)。会计档案在财务部门保管期满后1年内,财务部门应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见附件6),向本单位档案管理部门办理归档手续,并移交会计档案。
  财务部门向档案管理部门移交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按照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中所列项目逐项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的部门负责人监交。交接工作结束时,应由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交人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填写相关说明和意见,并签字及加盖部门印章。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一式二份,分别由财务部门和档案管理部门保存。
  第十七条 归档的会计档案需满足以下要求:
  (一)会计档案实物与移交清册登记的数量相符。
  (二)会计档案分类、保管期限、编目准确。
  (三)会计档案装订符合要求。
  (四)会计档案的印章清晰、无漏盖。
  (五)会计档案封面、封脊标识填写齐全完整、字迹清晰规范。
  (六)符合各单位档案管理部门关于档案管理的其他要求。
  第十八条 各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因工作需要,应填报会计档案查阅(复制)审批表(见附件7),经批准后可以提供查阅(或复制,下同)。
  财务部门保管期内的会计档案查阅,按以下程序办理:单位内部非财务部门人员查阅会计档案,应经财务部门负责人批准;外单位人员查阅会计档案,应出具正式介绍信,经本单位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并报分管财务工作的单位领导批准。
  单位档案管理部门保管的会计档案查阅,按以下程序办理:本单位人员查阅会计档案,应经财务部门和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外单位人员查阅会计档案,应出具正式介绍信,经本单位财务部门、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并报分管档案管理工作的单位领导批准。
  各级审计机关按规定开展审计工作,涉及查阅各单位会计档案的,按《审计法》及《审计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执行,同时履行本办法查阅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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