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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会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三条 财务报告的收集、整理和装订。
  (一)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会计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对财务报告进行收集、整理和装订。
  (二)整理时应检查各类财务报告是否齐全,是否按“正式文件、编制说明、分析报告、会计报表、其他附件”的顺序排列,以及财务报告首页相关人员的印章是否完备等。
  (三)装订时应按种类装订、按形成时间排序。装订后应在财务报告首页上加盖归档章,正确填写章内相关项目后,统一装入会计档案盒中。
  财务报告档案管理的具体要求见附件3。
  第十四条 电子会计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备份。
  (一)国家税务局系统使用的各类网络版财务管理软件,其软件程序、编程文档由开发单位的电子税务管理部门负责备份并保管。
  使用以上网络版财务软件产生的会计核算信息,由数据储存所在地的电子税务管理部门进行备份并保管。
  (二)使用自行开发财务管理软件的单位,应当由本单位电子税务管理部门在首次使用年度和软件升级年度,对软件程序、编程文档和会计核算信息进行备份。备份时应使用档案管理标准光盘备份2套,异地存储。
  (三)存储在磁性介质上的电子会计资料应注意保管环境,定期进行转存。特殊格式的电子文件应在存储载体中同时存有相应的应用程序。年终要将当年形成的所有电子会计资料整理归类,随同相应的财务软件光盘保存到会计档案盒中,归档要求参照会计账簿有关要求。
  电子会计资料档案管理的具体要求见附件4。
  第十五条 其他会计资料的收集、整理和装订。
  (一)月度终了后15日内,会计档案管理人员应按照类别、项目、时间和保管期限,对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存款对账单、各种票据存根,以及会计档案移交、保管和销毁清册等其他会计资料进行收集,并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进行分类序时整理和装订。
  财务部门负责人、会计、出纳、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应于月度终了后10日内将存放的、经过核实无误的其他会计资料全部移交本部门会计档案管理人员。
  (二)整理时应检查各类其他会计资料是否齐全,是否按项目和时间排列,以及应有的印章是否完备等。固定资产管理资料由财务部门和资产实物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分别整理。
  (三)装订时应按种类装订、按时间排序。装订后应在每件其他会计资料首页上加盖归档章,正确填写章内相关项目后,统一装入会计档案盒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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