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会计账簿。包括按会计科目设置的总分类账、各类明细分类账、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固定资产实物账以及辅助登记备查簿等。
(三)财务报告。包括年度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等。
(四)电子会计资料。是指国税系统统一应用的或经税务总局备案的程序文件和会计数据。
(五)其他会计资料。主要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存款对账单(含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对账单,下同)、各种票据存根,以及会计档案移交、保管和销毁清册等。
第十条 各级财务部门负责人、会计、出纳、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应按照国税系统会计档案管理要求,定期收集、整理和装订各岗位的会计资料,并及时交予本部门会计档案管理人员集中管理。当年形成并完成装订后的会计档案,可暂由财务部门在会计年度终了后保管1年。出纳不得保管会计档案。
在基建项目建设期间,基建会计档案由基建会计按会计档案管理要求整理装订。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30日内,应将基建会计档案移交到本单位档案管理部门,并按照本办法要求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一条 会计凭证的收集、整理和装订。
(一)月度终了后30日内,会计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对上月的会计凭证进行收集、整理和装订,业务量较大的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按日或按周进行整理和装订,防止会计凭证散乱和遗失。
(二)整理时应检查会计凭证是否按日期和顺序号排列,附件是否齐全,会计凭证上相关人员的印章(或电子签名,下同)是否完备等。
(三)装订时应使用统一的会计凭证封面,按照归档要求填写封面并加盖财务负责人、装订人的印章,妥善装订。
会计凭证档案管理的具体要求见附件1。
第十二条 会计账簿的收集、整理和装订。
(一)年度终了后10日内,单位出纳应当完成上年度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的结账和打印工作;固定资产实物管理人员应当完成固定资产实物账的结账和打印工作。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会计人员应当完成上年度会计账簿的年度结转和打印工作。
(二)整理时应检查各类会计账簿是否齐全,账页打印是否完整且按顺序排列,各类会计账簿启用及交接表上的相关项目是否填写完整。
(三)装订时应按会计账簿种类排序。装订后应在会计账簿首页上加盖归档章,正确填写章内相关项目后,统一装入会计档案盒中。
会计账簿档案管理的具体要求见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