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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会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会计档案管理既是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也是单位档案管理的组成部分。各单位档案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对会计档案负有管理职责。
  税务总局办公厅是国税系统会计档案管理的主管部门,财务管理司负责草拟国税系统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两个部门共同负责指导、监督和检查国税系统会计档案管理工作。
  省、市国税局办公室和财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系统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对所属单位的会计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各单位办公室和财务部门应按照本办法要求,共同做好本单位的会计档案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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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会计档案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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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在移交档案管理部门前,各单位会计档案由财务部门负责管理,移交后由档案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第七条 档案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会计档案的业务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监督和检查单位财务部门会计档案移交前的整理、装订、立卷和保管等工作。
  (二)接收属于归档范围且经过整理、装订成册、立卷后的会计档案,并负责清点整理、入库排架、借阅调用和盘点保管等工作。
  (三)牵头组织单位会计档案的鉴定、销毁和移交工作。
  第八条 财务部门负责本单位会计档案移交前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财务内部控制原则,制定单位会计档案收集整理、立卷装订、保管利用、移交归档等具体操作规程,指定专人负责会计档案移交前的管理工作。
  (二)负责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立卷、装订、保管(移交单位档案管理部门前),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向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归档,并保证会计档案资料的真实、完整。参与保管期满会计档案的鉴定销毁和移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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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会计档案的分类和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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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会计档案分为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电子会计资料和其他会计资料等五类,具体包括:
  (一)会计凭证。包括自制原始凭证、外来原始凭证、原始凭证汇总表、记账凭证和记账凭证汇总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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