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1月30日 实施日期:2003年1月30日)宣布失效财政部关于
印发财政系统《证券中介机构财务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1991年2月2日 (91)财国债字第007号)
各省、自治区(西藏不发)、直辖市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财政局:
国债交易市场已试办两年,需要有一个统一的财务管理制度。根据国务院批准财政部“三定”方案规定的职责,我部制定了《财政系统证券中介机构财务管理办法》(试行),请在财政系统经营证券业务的中介机构中试行。试行中有什么问题,请注意总结,并报我部国家债务管理司。
附件:《证券中介机构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
《证券中介机构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证券中介机构的经济核算,强化经济管理,适应证券行业的业务需要,及时,全面地反映、考核和评价证券交易的资金活动情况,根据证券业务的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证券中介机构是指经国家批准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财政系统经营证券业务的单位(以下简称单位)。
第三条 单位的财务管理、成本开支范围、各项费用的提取和开支标准以及资产的管理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独立核算,上交利润”的管理原则。
第五条 单位下属的财务部门,具体负责单位的财务工作,主要任务是:
1.编制、组织、实施、控制和考核财务计划;
2.管理各项资金,考核各项经营成果;
3.管理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会计核算;
4.监督单位的财产,保证国家财产的完整;
5.编制各种会计报表,提供各项财务分析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