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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印发王汉斌同志有关县级以下人大代表直接选举工作的几个法律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地方国家同关领导员时,大会主席团或者代表联合都可以提名候选人,除提名人要求撤回或者被提名人要求、经过提名人同意撤销的以外,都应当列入候选人名单。如果大会主席团提出的预选名单是等额而代表又确实提不出别的候选人,这个名单可以作为预选名单。但是,如果在主席团名单之外代表又联合提出别的候选人,主席团必须将这些候选人都列入预选名单。经过预选,应当根据票数多少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正式候选人名单可以差额,也可以等额。
  十二、在机构改革、领导班子调整过程中,有些地方国家机构的组成人员变动较大,应如何办理法律手续?
  地方国家机构领导班子调整后,凡是按规定需由人大选举或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程序办理任免手续,有的地方未经人大选举或人大常委会决定就公布任命,是违背“地方组织法”的。
  省长、副省长、市长、副市长、县长、副县长等以及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和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应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在地方人大闭会期间,本级人大常委会可以决定任免个别副省长、副市长、副县任;如果省长、市长、县长等需要调整,可以由本人提出辞职,由人大常委会决定代理的人选。如果副省长、副市长、副县长等一次变动较多,不能由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而应召开地方人大进行选举。
  十三、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县、乡两级直接选举工作的机构设在哪里?
  “选举法”规定,县、乡两级设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县级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政府领导。
  根据实际情况,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指导县、乡直接选举工作是必要的。现在有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设立选举办公室,有的设选举委员会,有的育选举工作领导(指导)小组。选举工作办事机构一般都由民政等有关部门的干部参加,有的设在人大常委会,有的设在民政部门。这些做法都是可行的。
  搞好选举工作,最重要的是要依靠各级党委加强领导,还要很好地总结过去选举工作中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和经验,如首先训练多加选举工作的干部和骨干,认真学习“选举法”(包括“关于县级以下人大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宣传“选举法”,使广大干部和选民都能自觉地依照“选举法”进行选举,避免和纠正违背“选举法”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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