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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印发王汉斌同志有关县级以下人大代表直接选举工作的几个法律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一九七九年通过的“选举法”规定,人口特少的人民公社也应有一名县人大代表。一九八二年根据宪法修改“选举法”时,将条文中的“人民公社”一律改为“乡、民族乡”。现在政社分开后,有些地方不是一社一乡,而是在原管理区或大队建乡,乡的数量增加了,如果每个乡至少都要有一名县人大代表,县人大代表的名额会增加得过多。我们考虑,“选举法”第十条规定的乡,指的是和原公社范围相当的乡,根据这一情况,对建小乡的,可以考虑暂时将原公社范围内的几个乡划为一个选区,在这个范围内应有代表参加。“人口特少的乡也应有代表参加”的规定,指的也是人口特少的原人民公社范围内的一个乡或几个乡也应有代表参加。至于需要相应修改“选举法”的问题,我们拟再研究。
  四、地市合并后,有的市领导了几个县,但原来的市区部分没有设区,如何产生市代表?
  市辖县后,原城区部分可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区政权。县和城区的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市人大代表由县、区人大选举。不设区政权,有些问题不好解决。
  五、人民解放军是否参加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第七条“驻在乡、民族乡、镇的不属于县级以下人民政府领导的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可以只参加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参加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的精神,解放军驻地在乡、镇的,可以只参加当地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参加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的选举。
  六、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如何参加县级选举?
  一九八三年一月十五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通知:“各省(市、区)在选举第六届全国人大代表时,要结合本省(市、区)的具体情况,适当考虑选举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代表”。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参加县级人大代表选举,仍可按照这一通知的精神办理。
  七、“选举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当选代表的名额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对不足的名额进行第二轮选举时,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这是指全体选民的三分之,还是参加投票的选民的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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