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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印发王汉斌同志有关县级以下人大代表直接选举工作的几个法律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印发王汉斌同志有关县级以下人大代表直接选举工作的几个法律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
  一九八四年三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后,彭冲副委员长主持召开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座谈会,彭真委员长在会上作了重要讲话,将另行印发;秘书长、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王汉斌同志讲了“有关县级以下人大代表直接选举工作的几个法律问题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在县、乡直接选举工作中研究执行。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一九八四年四月七日

  附:
有关县级以下人大代表直接选举工作的几个法律问题的意见
(1984年3月13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座谈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秘书长 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 王汉斌

  一、正在服刑的罪犯和被羁押的人的选举权利应当如何处理?
  一九八三年三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对于已被判刑的罪犯和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的选举权利问题,作了新的规定。最近不少地方提出,在当前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活动的情况下,对已判刑的刑事罪犯和被羁押的人不应给选举权利或应暂停行使选举权利。我们研究,这个规定是根据宪法有关公民选举权利的规定的原则确定的,各地在选举工作中仍应执行。还有的提出,对被羁押、尚未判决的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人可以暂停行使选举权利,对已判决的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罪犯也不能给予选举权利。这是有道理的。由于过去对有些已判处的罪犯没有注意依法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经同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民政部商议,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第一,今后对于反革命罪犯和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其他罪犯,各级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应当依照刑法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一律同时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罪犯,依期刑法五十二条的规定,凡是需要剥夺政治权利的,也应依法同时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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