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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和挂机关名称牌子的通知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和挂机关名称牌子的通知
(1950年9月20日)

  一、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都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悬挂的国徽,直径为八十公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悬挂的国徽。直径为六十公分。

  三、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悬挂的国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一九五○年九月二十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国徽图案统一制发。

  四、国徽采用铝质材料制作。

  五、国徽应悬挂于机关正门上方正中处。

  六、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建制,由于国家行政区划的改变等原因而发生改变时,应将不再需用的国徽缴回制发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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