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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198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的决议

  不论轻工业还是重工业,重点都要放在提高经济效益上,在这个前提下求得一个扎扎实实的增长速度。要努力提高产品质量,积极改进产品结构,开辟新门类,开发新产品。要十分注意降低物资消耗,特别要在节约能源和原材料上下功夫,力求用尽可能少的能源和原材料,生产更多的符合社会需要的产品。
  实现1984年工业生产计划,要综合运用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加强经济杠杆的调节作用。根据当前情况,要突出抓好两个方面的工作:第一,坚持保证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煤炭、电力的分配,必须切实保证重点生产的需要,一般生产要根据煤炭、电力供应和节约的可能,加以妥善安排。1984年先在东北、华北、华东、华中四个电网试行电力统一管理、统一分配的办法,新增发的电量主要用于重点生产企业和重点建设项目的新增用电。第二,实行按质论价的原则。1984年在机械、纺织、轻工等行业选择若干种产品先走一步,实行优质优价。交通运输,要首先确保国家计划分配的重要物资的调运任务。要切实增强铁路干线紧张区段的通过能力和沿海重点港口的吞吐能力。十分注意发挥内河航运和公路运输的作用,以减轻铁路运输的压力。
  (三)继续集中必要的财力、物力保证重点建设,严格控制基本建设规模。
  1984年计划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总额650亿元中,国家预算内投资323亿元,自筹投资149.6亿元,银行贷款56.1亿元,利用外资63.5亿元,煤代油专项资金21.5亿元,其他资金36.3亿元。
  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比上年增加65亿元。主要加给能源、交通建设,适当增加原材料工业建设和智力开发的投资。其他方面的投资基本上维持上年水平。这样安排,铁路、交通的建设未能完全满足需要,能源工业建设同需要的差距还比较大。但是,从财力物力的平衡看,再多安排也有困难。要求地方的自筹投资尽可能多搞一些中小能源和交通项目的建设。
  1984年计划的基本建设总规模,继续实行各省、市、自治区和各部门首长负责制。凡是增加新的投资,必须在各地方、各部门的投资总额内调剂解决;确实需要追加的,要报经国务院批准。为了控制自筹投资的建设规模,国务院作了一条新的规定:1984年所有准备用于基本建设的自筹资金,都要存入建设银行,凡是7月1日以后存入的资金,当年不得动用,转到1985年使用;经过一两年的过渡,做到上一年的自筹资金下一年才能用于基本建设。
  对于少数民族地区的建设,计划中作了适当照顾。少数民族地区用自筹资金进行建设,管理上要适当放宽。
  1984年基本建设工作中的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是要在缩短建设工期、降低工程造价、提高工程质量方面取得明显进展,切实保证投产项目及时建成投产发挥效益。为此,要按计划狠抓各项建设条件和措施的落实,加强建设过程中的调度工作。加强设计、施工管理,杜绝各种浪费。同时,搞好基本建设和建筑业管理体制的改革。
  切实抓好现有企业的技术改造工作。更新改造投资要优先用于降低能源和原材料的消耗,以及提高产品的质量和性能,用于增加铁路薄弱区段的运力。要严格防止借更新改造之名搞基本建设或者扩大“长线”产品的加工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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