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1983年6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杨尚昆副委员长兼秘书长代表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所作的工作报告。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叶剑英委员长主持的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坚决实行拨乱反正,在发展社会主义经济、恢复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等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制定了具有中国特色的、适应新的历史时期现代化建设需要的社会主义
宪法以及
刑法、
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试行)和关于国家机构的组织法等一批基本的和重要的法律。会议对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表示满意。今后,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进一步动员全国各族人民维护
宪法的实施,在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为保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稳步健康发展而努力。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1983年)
--1983年6月7日在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兼秘书长 杨尚昆
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已向历次会议作了报告,并经会议批准。现在我受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委托,向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报告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以来常务委员会的工作。
半年来,常务委员会在全面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局面的方针指导下,遵循新
宪法所规定的任务以及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关于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职权的决议,以主持六届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和筹备六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的召开为中心,进行了以下工作: